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的公务车辆管理,节约经费,保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基金会车辆管理的具体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车辆存放安全、出行安全、调度合理、满足工作需求,严禁公车私用。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以压实用车责任,确保用车全程可回朔。
第三条 用车审批。用车需先批后用,统一填写《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经批准后使用。
用车时间在1天以内、目的地不出北京市的,由副秘书长审批。用车时间超过1天(不含)的,或目的地在北京市以外的,由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秘书长用车,互相签批。副理事长、理事长用车,互相签批。
第四条 公务车辆应由基金会工作人员中具有驾驶资质的人驾驶。如因工作需要交由他人驾驶的,须报经副秘书长审批后方可驾驶。指定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由他人驾驶,因交由他人驾驶产生的罚款、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该指定驾驶人员负同等责任。
第五条 严禁公务车辆私用私驾。禁止将车辆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办公室,并说明事故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车损情况,回单位后做出详细书面报告。故意迟报、瞒报交通事故及事故发生真实原因从而产生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由驾驶人员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将视事故严重程度及违规情节轻重,给予驾驶人员口头批评、书面检讨或者处分。
(三)车辆驾驶人员因违章而发生的罚款及损害赔偿等责任,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因饮酒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七条 费用报销。
(一)油料费。根据行驶里程据实报销,新能源车辆不得报销油料费。
(二)停车费、过路费根据行程路线据实报销,超出合理路线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维修保养费。应当在指定的厂商处维修保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4日制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审批单
2.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附件1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单
申请使用部门 | |||
用车人 | 联系电话 | ||
用车理由 | |||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 ||
目的地 | |||
车辆驾驶员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
日期 | 用车事由 | 目的地 | 本次 行驶里程 | 车辆行驶 总里程 | 用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