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依据基金会人事管理、薪酬、考勤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绩效考核是基金会对员工实施奖励、调整薪酬和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为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秘书处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各部门员工的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三)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
(四)受理部门和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
(五)对绩效考核结果作出评定。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
(一)收集整理绩效考核的有关数据。
(二)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档案。
(五)完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在每季度末进行,其中第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七条 考核内容。员工考核内容分为工作业绩考核、考勤考核、遵章守纪考核三个方面。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占80%,考勤考核与遵章守纪考核各占10%。
第八条 工作业绩考核。重点从工作量、完成质量、完成比例3个方面考核,采取百分比的考核方式,基础比例为100%,最高比例不封顶,最低比例为0%。
第九条 考勤考核。重点考核员工的出勤率,按照行政人事部提供的原始考勤记录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遵章守纪考核。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为满分,否则为零分。
第十一条 考核加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荣誉,考核分数加20%;收到政府或重要捐赠人的公开表扬文件,考核分数加10%;主动优化创新工作并具有成效,考核分数加5%;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具有成效,考核分数加5%;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SCI、EI发表论文或论著,考核分数加5%;工作态度积极,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考核分数加5%。
第十二条 考核扣分。工作中存在严重风险隐患或问题,经提醒仍未及时处理的考核分数减5%/次;造成各类事故、问题或损失,情况较轻的考核分数减5%/次,严重的考核分数减10%/次;被捐赠人、受益人投诉,且证实存在责任,考核分数减5%/次;受到内部投诉,且证实存在责任,考核分数减5%/次;工作态度消极或在工作中推诿、消极协同和逃避责任,单一事项受到领导批评纠正或多位同事的投诉,考核分数减5%/次。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评定结果的等级与结果应用。
(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以100%为基本数,考核分数低于基本数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资金;考核分数高于基本数的部分,以月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每高1%增发1%的月工资标准。
(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务调整挂钩。年度内各季度考核分数相加即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数高的排序在前、分数低的排序在后。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制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