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2019-03-19 14:51:29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基金会工作;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五)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六)监事依法履职的相关费用由基金会列支;
(七)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会财务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监事。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