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保障基金会合法权益,从源头规避风险,预防合同纠纷,促进科学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不包括基金会与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其中,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订立、履行、变更、争议解决,行政人事部负责合同的归档、保存、借阅、用印。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基金会统一提供各类合同的范文,然后经由基金会与项目的捐赠方、项目执行单位协商起草。
第五条 合同的审核。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按合同审核流程提交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二)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三)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五)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公益性、公信力的要求。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单独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合同约定事项按期完成。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由律师代理基金会处理;如果是由于项目执行部门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部门和经办人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按合同签订流程重新签署补充协议。
因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后具备解除条件的,按合同签订流程签署解除协议。
第十条 合同的用印。合同签订一律加盖基金会公章,用印办法按照《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归档。基金会秘书处行政人事部建立合同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卷,合同正本原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