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2019-03-19 14:46:47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基金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向基金会提出设立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认为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向申请人回复不同意设立的意见。

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同意成立的,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设立。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销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聘用实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基金会备案,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分支(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该项活动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海外及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

(五)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六)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必须以基金会名义实施,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收支均由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所有支出必须由基金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审,重大项目、重大业务、重大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