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9-03-19 12:00:55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基金会所有员工。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完整原则。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二)及时准确原则。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三)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制定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四)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二)内部治理信息。包括理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内设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单位章程、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三)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捐赠款物、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四)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年度检查结论等。

(五)开展重大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域、开展时间、项目内容、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群、项目资金预算来源和支出情况以及项目剩余财产处理、项目公益性。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通过慈善中国、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通过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公开的,要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需经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查通过。

(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批。

(四)根据规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公开的,需按规定请示。

对玩忽职守导致信息公开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