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9-03-19 11:55:22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使基金会对重要事项处置、事态进展情况和事后调查、处理等工作得到全面掌控,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重要事项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章程修改、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变动、开展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涉外活动和项目,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及公益项目等。

第五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改选,应当按照《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必须遵守立项程序和流程,重大项目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理事会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涉外业务和活动,须经过理事会审议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再开展。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全体员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二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三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五条  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第四章  负面事项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负面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负面事项发生的概况;

(二)负面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及现场情况;

(三)负面事项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损失的初步统计;

(四)负面事项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负面事项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项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凡负面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调查属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负面事项调查

 

第十八条  负面事项发生后,由秘书处牵头,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秘书处负责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汇报,或在理事长授权后向理事会汇报。负面重大事项发生后,须秘书处主要领导主持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执行调查程序。

第十九条  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追究,基金会对造成负面重大事项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经调查分析、认定责任后,按照最终认定结果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负面重大事项给基金会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上报重大事项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基金会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屡犯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降职处分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从严处理:

(一)对重大事项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二)重大事项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材料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方案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