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信用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信用管理,防止发生失信行为,提高基金会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基金会信用进行科学管理以控制信用风险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信用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会信用建设,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信用体系,构建信用基础。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下列信用管理制度:
(一)组织宣传、贯彻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依法保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基金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考核。
(三)对捐赠人、受益人进行信用调查,建立合作方信用档案,实施失信单位(人员)合作黑名单制度。
(四)定期对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信用调查和考核,建立负责人信用档案。
(五)严格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对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处理,防范逾期账款发生。
第五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履行下列信用管理责任:
(一)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订立合同。
(三)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信用考核和奖惩。
(四)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履行下列信用管理责任:
(一)组织合同法律法规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的宣传。
(二)制定、修订基金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考核。
(三)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基金会各类证章。
(四)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账款。
(五)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六)检查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 信用管理专员履行下列信用管理责任: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订立合同。
(二)协助审查合同。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登记合同台账。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六)建立基金会信用档案、负责人信用档案、合作方信用档案 。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处理。
(八)定期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财务部门履行下列信用管理责任:
(一)加强与业务承办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三)严格按照合同和基金会审批程序拨付各类款项。
(四)做好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五)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建立下列信用管理奖惩措施:
(一)在信用管理中诚实守信,为基金会树立良好形象,视情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二)在信用管理中履行职责认真,为基金会挽回损失的,视情给予精神奖励、物资奖励、岗位提升。
(三)违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基金会其他有关制度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措施。
(四)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给基金会造成严重损失的,追偿损失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