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基金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社会资金的法定职能作用,长期广泛持续地开展资助贫困患者就医,资助贫困学生就学,资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等方面公益事业的公益项目或者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在促进公益事业进步与发展而设立的,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专用公益基金。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使用活动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
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使用全面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种类
第四条 基金包括以下种类:
(一)资助贫困患者就医类基金;
(二)资助贫困学生就学类基金;
(三)依据捐助人、受助人意愿设立的专用公益基金;
(四)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专用公益基金形式。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决定设立。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项目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
(二)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公益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拟定某类的基金设置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对设置方案进行审议,做出设立决议;
(四)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做出设立决定。
第四章 基金的来源、规模
第六条 各类基金均来源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捐助人”)自愿捐赠或者资助(以下简称为“捐助”)。各类基金一般不设独家捐助。如需独家捐助的,应该理事会决议、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决定中特别注明。
第七条 各类基金的总规模年度一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各类基金年规模数额,在理事会决议和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决定中确定。
第五章 基金的用途
第八条 基金专用于对扶贫、济困、助医、助学等领域公益慈善事业的资助。一般通过主办、资助项目的方式实现。
第九条 依据捐助人、受助人意愿设立的专用公益基金对公益慈善事业资助的具体用途、项目种类、范围、组织方式等,由捐助人或者受助人与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各类基金对公益慈善事业资助的具体用途、项目种类、项目范围、项目组织方式等,在设立时由理事会决议和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决定确定。
第十一条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不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六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 各类基金的捐助人捐助的财物包括现金和非现金物品。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非现金物品包括书籍、学习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项目相关的设备、办公条件等。
第十三条 捐助人可以就某类基金予以捐助,也可以就某类基金资助的具体项目予以捐助。
第十四条 捐助人的捐助应当属于公益目的,具有公益性,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捐助不影响捐助人自身采购行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性,也不会因此给基金会任何特殊的交易条件。捐助行为不与捐助人的任何商品销售行为挂钩。对捐助人构成直接利益回报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捐助,基金会不予接受。基金会不宣传、促销、销售捐助人的产品和品牌;也不为捐助人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十五条 捐助人捐助非现金物品的要求、捐助价值确认、捐助方法与流程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基金接受捐助的,基金会严格依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捐助人的要求,与捐助人订立相关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捐助人应该依照捐助协议的要求,及时向基金会交付捐助财产。基金会按照实际收到捐助款项或确认的物品价值,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或者税务票据。
第十八条 各类基金的捐助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各类资金募集其他要求,按照基金会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基金由基金会自主管理,自主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自行、自主安排各类基金的具体使用。
各类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基金会理事或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捐助人不参与、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基金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助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对使用各类基金所开展或资助的各类项目,基金会按照基金类别,分别进行年度总结,并将年度工作成果向捐助人展示和社会公开。
基金会向捐助人报告捐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各类基金,分别建立专门财务台账进行管理、核算。
第二十三条 捐助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对各类基金或者项目捐助的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人应当充分尊重基金会在各类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基金会对各类基金按总支出的10%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各行政办公支出。
管理费用可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也可由捐助人另行捐赠。与捐助人签署捐助协议的,其管理费用的列支在捐助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途径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各类基金的使用,依照基金会设立基金时制定的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推动基金募集工作、支持各类基金涉及的卫生健康公益事业的开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给予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和留名纪念等。捐助人有权参加使用捐助款物所开展的相关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