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受益人遴选制度

2019-03-19 14:37:19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受益人遴选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益人遴选工作,确保基金会资助工作高效透明、运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的受益人,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基金会直接给予资金资助的机构和个人;

(二)基金会直接给予物资资助的机构和个人;

(三)基金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参加机构和人员;

(四)基金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疾病筛查、患者援助、公益科研等活动的参加机构和个人;

(五)基金会捐赠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的参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受益人为全体公众,或公众无需申请即可通过公开途径受益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基金会组织开展的线上疾病、用药等患者教育类项目的大众受益人;

(二)基金会组织的义诊、免费讲座、免费检查等项目的大众受益人;

(三)基金会组织的公益科学研究类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后的大众受益人;

(四)基金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等项目所形成的课件、讲稿等成果公开发表后的大众受益人;

(五)基金会组织的以大众对象为受益人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受益人遴选原则:

(一)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符合受益人选择非特定性原则;

(三)符合基金会的宗旨、项目公益目的和非营利性原则;

(四)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五)不得指定利益方作为受益人或者变相指定受益人;

(六)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益人基本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受益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祖国行为和恐怖主义行为;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无失信记录,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六)自愿参加本基金会的资助活动,积极配合有关宣传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受益个人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祖国行为和恐怖主义行为;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已经其监护人同意;

(五)自愿参加本基金会的资助活动;

(六)同意向本基金会提供本人相关信息,积极配合有关宣传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各类公益项目的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制定具体项目对受益人关于经济条件、医学条件、科研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的特别要求,形成项目受益人遴选方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不资助下列机构和个人:

(一)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法组织和单位;

(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机构和个人;

(三)有分裂主义、恐怖主义行径的机构和个人;

(四)有严重失信记录的机构和个人;

(五)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和个人;

(六)非自愿接受本基金会资助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章  受益人遴选流程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受益人遴选通常按照发布通知、报名申请、评估审核、结果公布、开展资助、立卷归档的流程组织。

第十条  发布通知。公益项目执行前至少10日,基金会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项目专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公开途径,向受益人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基本条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报名申请。从基金会发布通知明确的开始报名时间,至截至时间或项目结束时间,受益人均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通过邮寄材料、在线申请等方式提出受益申请,但报名申请的提交并不代表已经获得或必将获得项目救助。

第十二条  评估审核。基金会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受益人遴选原则,审核并研究确定是否向申请人提供资助。报名申请者未超过项目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全部列为拟受益人;报名申请者超过项目计划数的,按照基金会收到材料的先后顺序确定拟受益人,或者由基金会成立综合评估小组确定拟受益人。审批权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审批;

(二)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的,由项目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的,由项目部负责人审批;

(四)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的,由副秘书长审批;

(五)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六)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结果公布。受益人申请审核通过后,基金会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将结果通知受益人,公布方式可以选择电话或书面通知、系统反馈、张贴公告、官方网站、项目专项网站等多种形式,单次资助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

受益人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基金会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向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开展资助。基金会应当与受益人签署资助合同或协议,并向其发放资助款或资助物资。申请人收到资助资金或物资后据实出具收条,并配合基金会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

受益人接受本基金会资助,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基金会项目部或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资助档案,并将所有材料归档备。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救助等公益项目,可以简化流程,由受益人电话或书面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直接给予救助,或者由基金会直接联系受益人给予救助。但事后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将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是受益人遴选的管理部门,基金会理事会和秘书处是受益人遴选的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和项目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人员发现受益人遴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基金会提出检举。

第十九条 受益人未按照资助合同或协议使用资助资金和物资的,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或协议,并保留追索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受益人申请材料中如出现虚报或者隐瞒行为,一经发现基金会将不予资助。对于已获资助但经发现有隐瞒、欺诈等不良行为的情况,基金会保留追索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