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9-03-19 14:31:43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基金会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基金会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基金会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长、理事、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监事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七条  关联交易须经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慈善中国、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并在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一条  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