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保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保密工作,维护基金会利益,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涉及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具体规定的国家秘密以及基金会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文件、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秘密是关系基金会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基金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基金会所掌握的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五)基金会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六)其他经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基金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基金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
(二)机密是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包括基金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眉、基金会经营情况;
(三)秘密是一般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包括基金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及其他项目评审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有关基金会需保密的事项,应采取措施做好保密工作,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所有涉密的文件与资料,由秘书处行政人事部档案管理专员负责保管,不得失密泄密。
第七条 所有秘密文件按上级规定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并按规定加强保密措施。
第八条 不得私自携带秘密以上文件外出,不得将机要文件、资料带回家中,如确需携带外出,应按规定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严格保管。节假日期间保密文件一律收回,统一保管。
第九条 文件、资料应随时整理,保证存放有序。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随时将文件、笔记本放入文件柜或带锁的抽屉内。
第十条 若秘密以上文件、资料丢失,泄密或可能泄密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基金会领导要定期研究保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对失密、泄密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