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2019-03-19 14:12:45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工作,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志愿者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申请注册,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自觉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程序。基金会行政人事部、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 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与基金会签署《志愿者协议书》(附件一)。

(二)本人如实填写《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附件二) 。

(三)由基金会行政人事部及项目执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秘书处登记备案。     

(四)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基金会行政人事部向申请人颁发“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

第五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有权参加基金会对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对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须提供必要的保障、激励支持;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计时支持;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志愿者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第六条  志愿者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四)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五)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七)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八)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在基金会所属项目活动中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二)经基金会批准,可从事善款、物资劝募、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基金会各项目执行机构中指派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八条  基金会各项目活动中主办单位及项目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志愿者证。

(二)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项目执行用人机构提供志愿服务期间餐饮或餐饮补助费。

(三)提供因志愿服务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

(四)提供志愿服务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条  变更登记。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基金会项目开展中项目执行机构的正常工作,规定:

(一)志愿者在基金会内部流动,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征得项目执行方同意,由接收方办理志愿者变更登记手续,报基金会行政人事部备案。

(二)志愿者提出交流意愿,须经接收方和现服务机构同意,并重新办理志愿者登记手续。

(三)未经本基金会及项目执行机构同意,志愿者擅自到接收机构服务的,基金会不再承认其志愿者身份。

(四)未经本基金会及项目执行机构同意,擅自接纳志愿者的机构,基金会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机构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2.志愿者登记表

 

附件1 

志愿者志愿服务协议书

 

甲方(志愿服务单位):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志愿者):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志愿服务期间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接受乙方作为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乙方自愿作为志愿者,为甲方提供无报酬的志愿服务。为保障双方目标顺利实现和达成,现依据《北京志愿者协会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原则下,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为弘扬精神,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境界,乙方现自愿申请作为甲方的志愿者,无偿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符合从事志愿服务条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请。现结合甲方自身现实需求及乙方申请、自身专长及服务能力等服务条件,确认以下内容:

1.乙方承诺具备以下志愿服务条件:

积极参与公益项目活动,支持基金会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活动。

2.甲方同意并安排乙方从事以下志愿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其开展相关公益项目的需要,指派乙方以志愿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华康基金会公益项目开展范围内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条  志愿服务期限和地点

志愿服务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志愿服务地点: _____省_____市_____县(区)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责任

1.权利

有权按照自身需求和选用标准对乙方资质、服务能力及是否适合在甲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遴选和考查。

有权就志愿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料、证件学历、专长、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信息文件和证书。

有权按照基金会的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的注册登记,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配合。

有权制定统一的组织计划和活动安排,对乙方所服务的公益项目进行整体调配和管理。

2.责任

1)有责任应乙方要求对其作为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并向乙方告知与志愿服务内容相关的背景、目标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可能的风险;有责任在本协议约定的志愿服务范围内为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2)有责任在乙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尽最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协助乙方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客观困难。

4)有责任以乙方志愿服务活动为基础,对外开展符合本机构宗旨要求的公益事业。

5)有责任对乙方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估,并依据乙方服务给予其相应的激励和表彰。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责任

1.权利

1)有权了解甲方概况及目前志愿服务需求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甲方注册登记。

3)有权要求参加甲方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责任

1)有责任配合甲方就志愿服务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按甲方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有责任遵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甲方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而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性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有责任遵守甲方宗旨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基于志愿服务和活动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及活动,并达到甲方服务要求。

5)有责任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有责任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甲方、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对外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1.乙方作为志愿者参加由甲方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时,应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在正常情况下提供无偿志愿服务。因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瘟疫、政治动乱、暴乱、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协议的责任。

2.基于志愿服务的质量要求与服务对象的现实需求,甲方根据统一部署及服务对象反馈,无需乙方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甲方应至少提前 30日向乙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终止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基于志愿服务的自愿原则,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本协议即终止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妥善处理完毕其当次志愿服务,不致因此给甲方或服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解除与终止

1.协议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协议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甲方组织乙方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的。

2)甲方组织乙方以志愿服务的名义参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的。

3)甲方违反国家及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单位的志愿者管理规定的。

4)甲方组织乙方从事的志愿活动有损于乙方人格形象的。

5)甲方因自身原因明显不需要志愿服务的。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协议,而不为违约;即使因解除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也无需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其服务在接受甲方评估时,未能通过或达标的。

4)乙方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5)乙方其他与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性质明显不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4.本协议履行中,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签订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协议。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的。

2)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产、解散、注销等形式不复存在的。

第七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履行中,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相关知识技能条件及个人兴趣,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予以调整和变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单方擅自变更,否则即构成违约。

第八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规定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性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均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项下的规定,导致守约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约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守约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同时,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3.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之承担,以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满时失效。

3.本协议履行中,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需对本协议修订或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2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

面貌


学历


工作

单位


职务


家庭

地址


邮编


就读/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


紧急联系电话


微信号码


服务

区域

                  县(区)

志愿

类别

医院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      办事处人员(   )

 

个人

履历

 

起止时间

单位名称

职务

证明人电话













志愿者申请书

我自愿加入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志愿者队伍。本人尽己所能,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恪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志愿者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力争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申请人:

         日

项目机构意见


机构负责人签字


基金会意见


基金会

负责人


服务

时限

     日至         日

备注


注: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后

填表须知: 

1.请用黑色水笔用正楷字体填写此表,确保字迹清晰,资料准确。

2.表格最上面的“编号”一栏,志愿者不需要填写,由基金会负责填写;政治面貌一栏,如果您是无党派人士请填“群众”,若为党派人士,请填写贵党派的完整名称,如“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建国会”等。 

3.电子邮件一栏,请正规填写,无连笔。

4.志愿类别一栏,医院志愿者是指医院的在职人员,社会志愿者是指社会招募的志愿者人员,项目执行机构愿者是指项目执行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5.请详细填写联系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以便基金会和办事处可以及时联系您。

6.请详细填写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电子邮件地址、微信等联系方式,以便相关资料及时送达。 

7.志愿者正式成为会员的时间以基金会批准入会时间为准。

8.请各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人填妥申请表后将此表复印并保留复印件,原件交由基金会存档。 

9.请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下面。

10.请提供 2 张,免冠 1 寸红底证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