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指固定资产和投资资产两类。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对于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办公家具等。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三)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检查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履行执行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关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理财的有关决议和规定。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对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履行监督职责:
(一)检查、监督基金会资产管理、投资理财情况。
(二)检查、监督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质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2.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落实到使用人。
3.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移交、报废、处置 等手续。
4.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财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5%。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规定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
2.交通设备:包括轿车、商务车等。折旧年限一般为10年。
3.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相机、镜头等相关办公设备。折旧年限一般为 3 年。
4.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电视、床、衣柜等。折旧年限一般为 5年。
5.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四)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照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报废、报失、报损的办公设备,由相关人员填写报废、报失、报损单, 由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核定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秘书长审定后进行处置。报废的办公设备由基金部统一负责处置,处置后要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处置的残值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第十条 基金会人员变动,其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章 投资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需进行项目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理财品种等。
(二)投资由财务部提出建议,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三)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投资的管理:
(一)基金会进行投资,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努力使资金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每一笔投资项目经费必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四)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五)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应当每半年对投资收益进行统计,向理事会出具投资专项报告,并接受监事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可以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投资的风险管控:
(一)进行投资理财时,需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基金会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效益应高于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购买银行结构类理财产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理财合同中应约定合作银行保证本金的安全,合作银行原则上要求为基金会战略合作银行,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
(三)基金会财务部需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基金会损失。
(四)财务部按照基金会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五)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基金会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 投资活动的中止、终止或者退出:
(一)基金会财务部应定期对理财业务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内部审计、复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基金会及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二)基金会财务部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三)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于投资理财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四)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理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五)投资活动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可能导致基金会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后立即终止。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2019年3月9日经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