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关于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通知

2025-08-09 10:27:15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整治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缺乏法律依据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取消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要求村(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据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所开展的患者援助、慰问困难群众等各类公益援助项目,不得要求患者提供村(居)委会出具各类证明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民政部门开具低保证明;户籍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工作单位开具家庭困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以及要求户籍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 部门或工作单位在相关经济状况调查表上盖章。

群众在申请本基金会援助项目需要证明其经济状况时,只需由申请人提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中任一证件即可办理;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件但确实需要申请援助的经济困难和低收入人员,可由申请人提交本人签名的《家庭经济困难书面承诺》,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望各项目办公室、执行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特此通知。




联系人:北京华康公益基金会

联系方式:010-53399503